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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高新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421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财政局

名 称: 【重要政策】高新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25 10:00

各办(部、局)、高投集团、横沟桥镇:

根据高新区主要领导指示,高新区财政局现将《咸宁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高新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5日




附件


咸宁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贏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 3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的范围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按照扶贫投入政策预算安排及上级转移支付专门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等方面资金。包括:产业奖补资金、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发展资金、驻村工作队经费、出列村奖补资金、农村贫困村公路

补助等。

二、资金的预算安排

(一)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采取“部门依规申报、财政统筹安排、法定程序审批”办理。

(二)每年由市扶贫办按照政策要求、年度扶贫任务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商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扶贫资金计划,按统一的预算编审程序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精准扶贫的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和市扶贫办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草案。

(四)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审程序报市政府和市人大批准。

(五)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后,将预算按规定批复下

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扶贫资金专户。

(六)年度执行中,根据扶贫工作任务,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商扶贫办依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资金的管理

1.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市级财政

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设在市扶贫指挥部的扶贫资金专户,由市扶贫办代为管理。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谁使用资金、谁核实数据、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由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

日常管理。

3.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

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

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

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

(二)资金的拨付使用

资金使用单位申拨扶贫专户资金统一向市扶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驻村工作队经费,按贫困和非贫困村分配标准,由市

扶贫指挥部直接拨付到驻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

2.产业奖补资金按扶贫办核定的项目和奖补金额,经市

政府批复后,市扶贫指挥部直接拨付到所属县(市、区)财

政部门。

3.贫困村出列奖补资金按预算安排和奖补金额,市扶贫指挥部直接拨付出列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

4.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发展资金,扶贫指挥部根据幕阜山

绿色产业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奖补资金拨付计划将资金切块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5.其他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性质,参照以上拨付使用流

程拨付。

四、资金的监督管理

1.以上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按所拟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要求执行。

2.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和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市级财政扶

贫资金的监管。对市级扶贫资金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严重的问题,报送市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3.市扶贫办要督促各项目主管单位及时拨付使用资金并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专户资金拨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