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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铁路物流基地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11583 文  号 : 咸高管征补公告〔2026〕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安区人民政府

名 称: 咸宁铁路物流基地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建咸宁铁路物流基地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新建咸宁铁路物流基地工程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横沟桥镇朝阳社区、付桥村、李堡桥村、群力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共5.3463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一、地块二东至京广铁路,南北西方均为群力村集体土地;地块三、四、五、六东至京广铁路,北至群力村集体土地,南至镇居委会集体土地,西至群力村集体土地;地块七东至京广铁路,北至李堡桥村集体土地,南至付桥村集体土地,西至付桥村集体土地;地块八、九、十、十一东至京广铁路,南北西方均为李堡桥村集体土地;地块十二东至京广铁路,北至李堡桥村集体土地,南至付桥村集体土地;地块十三、十四东至京广铁路,南北西方均为付桥村集体土地。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铁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横沟桥镇朝阳社区、付桥村、李堡桥村、群力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5.346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5.1377公顷(耕地3.5907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2086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咸宁市II、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55.1205万元、安置补助费232.6807万元、青苗补偿费11.2675万元,合计399.0687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咸宁高新区管委会222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宁高新区管委会222室反映。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横沟桥镇朝阳社区、付桥村、李堡桥村、群力村,并已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gxq.xianning.gov.cn/。

联系电话:8108580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订了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咸宁市横沟桥镇朝阳社区、付桥村、李堡桥村、群力村集体土地,涉及集体土地5.346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5.1377公顷(耕地3.5907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2086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和《实物登记表》。

二、征收目的

该项目建设用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执行,据实结算。


被征地

单位

补偿标准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付桥村

64.8988

25.0659

37.5989

2.2340

据实补偿

朝阳社区

58.2918

20.2252

30.3378

7.7288

据实补偿

群力村

227.6686

90.9821

136.4731

0.2134

据实补偿

李堡桥村

48.2096

18.8473

28.2709

1.0913

据实补偿

合计

399.0687

155.1205

232.6807

11.2675

据实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口8人,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8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