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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咸宁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1271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科经局

名 称: 【政策解读】《咸宁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06

1.《咸宁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咸宁高新区获批国家级高新区,经过五年来发展,成功进入国家百强高新区,但是依然存在重点产业集群创新能力不足、高端人才短缺等问题。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重点产业谋划建设高质量研究院的指示精神,咸宁高新区围绕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决定支持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并制定了相应政策措施,以此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我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2.《咸宁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政策主要从几个方面来支持和引导研发机构高水平发展?

答:主要是从运营支持、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引进、研发设备补贴四个方面来支持和引导研发机构的高水平发展。

运营支持方面:


一是对获得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级,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100万、200万、500万运营经费支持。


二是对办公及研发场地实际装修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的办公及研发场地租赁费用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不含水、电、气及物业费)。


三是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


创新能力提升方面:


一是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和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创新平台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和20万奖励。


二是对园区企业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合同(合同须提前向高新区备案),按照委托研发项目实际费用的50%给予企业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是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导(第一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个、50万元/个、30万元/个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制定且排前5名(含第5名)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个、20万元/个、10万元/个奖励。


四是对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新区按照项目实际到账资金额的50%进行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是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的奖励。


六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来园区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1‰对研发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进行转化的,按照实际转化金额给予2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人才引进方面:


一是给予生活补贴。从2021年开始,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本科及以上专业技术型人才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给予连续3年每年10000元/人、8000元/人、5000元/人生活补贴。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被认定为“南鄂英才”的高层次人才,按A类、B类等级分别给予连续3年每月3000元/人、2000元/人生活补贴。


二是给予住房补贴。优先协助申请高新区人才公寓,并给予连续3年的房租补贴,第一年免交,后两年减半;


三是给予购房补贴。在咸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新建商品房,可协助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购房补贴。


四是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上述人才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在高新区范围内优先协助安排学位。


研发设备补贴:


一是购买的研发及检验检测设备,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不含税)给予补贴,单个研发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最多补贴3年。


二是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按照台(套)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台(套)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投保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


3.《咸宁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中提到的诸多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咸宁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是高新区为提升园区主导产业创新能力而设立的专项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统筹。因此,适用对象包括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咸宁高新区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含入驻武汉咸宁离岸科创园项目),且工商、税务及主要工作人员、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咸宁高新区的新型研发机构才能申报。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另外,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对于如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我们将会采取哪些有力措施呢?


答: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咸宁高新区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服务工作专班,由高新区常务副主任担任组长,党群部、科经局、财政局、招商局、政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部门同时安排一名同志为专班成员。


二是加大绩效评价。各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度向高新区报送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完成国家、省、市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高新区联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对上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并按照省、市绩效考评等次给予1:1配套绩效奖励。


三是加大政策保障。高新区每年列支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据实兑现相关建设费用,超预算资金实行预算增补,确保资金足额保障;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