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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关于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8486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办公室

名 称: 【惠企政策】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关于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18

各办(部、局)、市直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及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最新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对原《咸宁高新区关于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进行优化修订,并已经高新区2024年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高新区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咸宁高新区关于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湖北省财政厅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指南〉的通知》,结合咸宁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区域创新和优势特色产业,推进区域和特色产业要素有效整合、产业集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择优支持、目标导向、跟踪问效、奖补结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实施期限


1.支持对象:注册地、生产经营、纳税均在咸宁高新区的智能机电产业内企业及服务高新区智能机电产业发展的双创孵化平台、技术开发(检测)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产业联盟、行业学(协)会。


2.实施期限: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扩展服务范围


1.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对被列入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被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10万元。


2.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联盟、行业学(协)会等围绕智能机电产业举办行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相关活动方案需提前向高新区备案。对举办活动实际投入的场地租赁费、宣传费、专家费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智能机电产业集群内的企业提供研发、检测等服务,按照服务合同实际打款金额的30%给予平台补贴,单个平台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4.支持机电产业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支持服务智能机电产业发展而建设的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其新购置的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按实际购买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5.支持智能机电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按国家级标准建设智能机电工业设计研究院,对其新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购买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支持智能机电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联合创新能力。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智能机电产业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承接的机电企业技术开发需求,以项目制形式委托(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开发的,按照项目合同实际打款金额按照20%比例对平台进行补贴,单个平台每年最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名义聘请的院士专家,按照签订的年度服务费的50%对平台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产业链和供应链要素集聚


7.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引进高端人才及科技成果。对引进机电领域博士或副高及以上优秀团队的科技成果到高新区内孵化,并提前向高新区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给予平台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产业协同发展。支持高新区范围内企业协同发展,将智能机电产业内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采购目录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9.支持智能机电产业全流程服务。支持为智能机电产业内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指导、法律咨询、市场拓展、管理咨询等全流程服务的平台,按服务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10.支持智能机电相关企业参加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方法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优胜奖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2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方法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大赛按最高等次进行奖励。


11.支持智能机电产业内企业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企业“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项目,在市级技改奖补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4%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2.提升智能机电创新平台融通发展能力。为提升智能机电产业集群大中小企业科创供应链融通发展,对市级及以上智能机电创新平台购买的用于研发的仪器及设备,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智能机电研发平台承担的市级研发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


1.申请。高新区科创局负责下发专项资金申请通知,收集企业申请资料。

2.初审。高新区科创局、财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复审。高新区财金局将初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复审。

4.终审。高新区召开会议研究审议。

5.公示。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将终审结果在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拨付。公示结束无疑异的,由高新区财金局按资金拨付流程进行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由高新区财金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奖补资金可与市级现行政策叠加享受。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信用等问题的不纳入支持范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前已按照原实施细则申请兑现的奖补资金,继续参照原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尚未申请兑现的奖补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创局、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