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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8663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28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我单位起草了《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网址:http://gxq.xianning.gov.cn),进入首页“公众互动”栏目下的“调查征集”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xngxjscyyq@xiann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咸宁高新区营建局(邮编:4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附件: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4〕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全流程测绘,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服务(以下简称“测绘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测绘机构承担。

第三条 购买测绘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统一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实施测绘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测绘的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含凤凰工业园),以及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进行购买测绘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全流程测绘包括以下内容:土地招拍挂前期的地块宗地图、地形图测量;工业企业(建设单位)摘牌后的围墙范围放线、大门开口放线、规划放线、规划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主要包括宗地图总证测量、分栋宗地图测量、房产测绘等服务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测绘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咸宁高新区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政务局”)。

第二章  测绘机构选定

第七条  政务局、建设单位选定测绘机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建设单位可自行将测绘服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测绘机构。土地招拍挂前期的地块宗地图、地形图测量,政务局经过询价后确定测绘机构,下达委托函。测绘机构必须入驻咸宁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摘牌后的围墙范围放线、大门开口放线、规划放线、规划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方)、测绘机构(受托方)和政务局(监管方)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测绘服务协议书》(详见附件)。

第九条  测绘机构应按规定的测绘内容开展测绘工作,并在高新区规定的测绘时限内出具测绘成果。测绘机构必须将服务协议书或委托函、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上传至咸宁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供相关部门共享应用。

第十条  被委托的测绘机构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提供测绘服务。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否定委托的测绘结果。

第三章  计费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测绘服务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文件,计费标准以文件标准的25%计算。1:500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单价为8152.45元/幅,优惠后单价为2038.00元/幅;规划定桩测量(范围放线)单价为4371.10元/件,优惠后单价为1092.00元/件;单个测绘项目地块面积小于等于0.0625km²按1个1:500标准图幅计价;单个规划定桩测量(范围放线)定点小于等于4个点按1件计价。

第十二条  政务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金局”)可根据测绘内容的变化、人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高新区的工业建设项目需测绘的,其测绘费用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统一由高新区财政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时,因建设单位原因,测绘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出具终止测绘证明并通知测绘机构终止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测绘机构按计费标准协商解决,高新区财政不负担此项费用。由于工业项目的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重新测绘,其重新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测绘机构凭《建设工程测绘服务协议书》或委托函、测绘成果及结算发票,每季度末向政务局申请拨付测绘费用。

第十六条  政务局负责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测绘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财金局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工业建设项目购买测绘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测绘机构对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政务局投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建设工程测绘服务协议书。


建设工程测绘服务协议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