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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2899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营建局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1-05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我单位起草了《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网址:http://gxq.xianning.gov.cn),进入首页“公众互动”栏目下的“调查征集”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xngxjscyyq@xiann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咸宁高新区营建局(邮编:4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咸宁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营商发〔2023〕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工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以下简称“水保方案编制”)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编制机构承担。

第三条 购买水保方案编制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统一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实施水保方案编制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编制的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含凤凰工业园)。

第五条  政府购买水保方案编制的购买主体为咸宁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以下简称“营建局”)。

第二章  编制机构选定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将水保方案编制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编制机构。

第七条  编制机构应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开展编制工作,并在高新区规定的编制时限内出具编制成果。

第八条  被委托的编制机构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提供水保方案编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否定委托的编制结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需进行编制的,其编制费用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由高新区财政资金支付。

第十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金局”)原则上承担水保方案编制的所有费用,但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重新编制,其重新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编制机构进行编制时,因建设单位原因,编制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出具终止编制证明并通知编制机构终止编制,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编制机构按计费标准协商解决,高新区财政不负担此项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水保方案编制收费依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其中主体工程土建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采用插入法计算编制费用)以及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9号文件计算。

第十三条  营建局根据编制内容的变化、人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编制机构凭合同协议书或委托函、编制成果及结算发票,每季度末向营建局申请拨付编制费用。

第十五条  营建局负责高新区工业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质量监督检查。财金局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工业建设项目购买水保方案编制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编制机构对成果质量终身负责。编制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编制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编制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营建局投诉或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营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