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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3682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财金局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9-08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有关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的工作要求,我单位起草了《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网址:http://gxq.xianning.gov.cn),进入首页“公众互动”栏目下的“调查征集”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746430515@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财金局(邮编:4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有关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的工作要求,聚焦咸宁市五大千亿级支柱产业集群建设,以提升亩产效益、推动产业提档升级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精准撬动作用,支持核心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引导企业集约用地、技改提质、增效升级,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为高新区打造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咸宁高新区内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鼓励企业围绕咸宁市“5+4”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行投资布局,助力园区产业提质发展。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由咸宁高新区财政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列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贴息对象

本细则贴息对象为非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具体分为在建项目贷款、存量项目贷款两类:

(一)在建项目贷款:指企业为实施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项目建设贷款。其中在建拿地项目为企业在咸宁高新区依规拿地施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在建租赁厂房项目为企业承租园区厂房并投产的工业项目。

(二)存量项目贷款:指高新区企业为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工艺升级等所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第五条 贴息标准

本政策按项目类型设置贴息比例与封顶金额,具体规则如下:

(一)在建项目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项目,按实际贷款本金1%/年计算年度贴息,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存量项目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项目,按实际贷款本金1.5%/年计算年度贴息,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期限条件

(一)政策适用时间

本细则印发之日(含)后新签订贷款合同且实际发放贷款的在建、存量项目,纳入贴息范围。

(二)贴息年限

在建拿地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建租赁厂房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存量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高新区实际开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政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贷款合同、资金用途真实合规;

(三)申报项目贴息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建拿地项目

在建拿地项目完成约定投资额的50%后,可申报首个贷款年度贴息。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自主安排申报时间,项目竣工投产后,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约定投资额,可继续申报第二个贷款年度贴息。

2.在建租赁厂房项目

在建租赁厂房项目实现竣工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约定投资额的,可申报贴息。

3.存量项目

存量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并实现竣工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可申报贴息。

上述“约定投资额”以企业与高新区签订的投资协议载明的投资额为准;未签订投资协议或协议未约定投资额的,以企业报送高新区审批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作为约定投资额。“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清单

(一)在建项目申报资料

1.《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装修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建设资料;

4.固定资产投资支付凭证;

5.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二)存量项目申报资料

1.《咸宁市高新区产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证明、竣工投产证明;

4.固定资产投资支付凭证;

5.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

企业按申报要求准备完整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高新区科创局。

第十条 材料受理

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告知企业补充完善,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

高新区科创局会同营建局、财金局,从产业导向、投资真实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金额、贷款用途合规性、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入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

高新区科创局完成联合初审后召集召开政策兑现专题会议,会商通过后报咸宁高新区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定

高新区财金局根据常务会审议结论,制定贴息资金分配方案,落实年度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公示与异议处理

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科创局将拟贴息企业及项目名单在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创局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贴息资格;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审核结论。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由财金局将应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指定对公账户。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

咸宁高新区科创局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责任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一律收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贴息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策叠加享受规则

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级财政同类贴息政策,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级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政策有效期与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暂定为两年。具体政策条款由咸宁高新区财金局、科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