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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2021年度第31批次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8278 文  号 : 咸高征告〔2021〕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名 称: 咸宁市2021年度第31批次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10 11:40:09

咸宁市2021年度第3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横沟桥镇甘鲁村土地总面积9.3191公顷,其中农用地7.7064公顷(含耕地3.2094公顷),建设用地1.0746公顷,未利用地0.5381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四款之规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位置详情、四至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湖北省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31.38万元/公顷(区片综合地价40%)

安置补助费;47.07万元/公顷(区片综合地价60%)

(二)耕地青苗补偿费按3.138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另行登记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