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959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政务服务局
名 称: 关于安利咸宁大健康智创园项目(一期) “先建后验”承诺书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27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5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业项目建设审批效率,咸宁高新区于2018年1月24日起试行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先建后验”,咸宁高新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办理流程已递交申请、征求意见,符合《咸宁高新区关于〈咸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验”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准入要求,按照实施细则的办理流程现将该项目“先建后验”承诺书公示如下,公示期为3天,如有异议,请致电咸宁高新区政务服务局综合服务窗口0715-8190756。
2021年8月27日
咸宁高新区工业项目“先建后验”承诺书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促进投资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根据《咸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验”实施方案(试行)》及咸宁高新区关于《咸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验”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公司承诺按照项目“先建后验”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如违反相关规定和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现将有关问题承诺如下:
一、环保方面承诺
(1)项目选址在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可达标入网;
(2)无生产废水,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符合全市水环境整治要求;
(3)建设项目符合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4)使用热源的项目,采用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轻质燃油等清洁能源;
(5)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质量要求或维持现状;
(7)一般固废有明确的处置去向;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及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
(10)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控制要求;
(1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评报告书(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保审批程序。
二、国土方面承诺
(1)按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完成土地出让程序。
(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文件规定属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地价70%执行的地块,在施工建设中按照符合国家、省优先发展产业实施。
三、安全审核承诺(涉及危化企业的)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展规划;
(2)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4)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监管;
(6)企业在按照“零审批”规定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标;
(7)对存在重大危险源、按规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正式投产前,应按法定程序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取得有关安全许可等手续办理。
四、节能审查承诺
(1)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2)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监管。
五、施工管理承诺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测绘、检测、图审等单位;
(2)开工前完成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涉及特种设备安装得项目需先进行网上开工告知;
(3)项目开工前,完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踏勘手续;
(4)文明施工现场需达到“六化”标准(道路硬化、冲洗槽、冲洗设备、围挡、裸土覆盖、喷淋设施);
(5)施工人员开工前需在人社部门购买工伤保险;
(6)施工过程中补办施工许可证,并完善相关资料;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监管。
六、规划要求承诺
(1)依法依规选择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设计单位承接范围要求;
(2)开工前完成规划总平面方案图的审定;
(3)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总平面方案图进行建设。如需调整依据法定程序申请调整规划总平面方案图。
(4)规划总平面方案必须标注建筑物使用性质、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指标核算表等,临街部门建筑严禁作为经营性用房。
(5)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范等求,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要求,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6)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图(含CAD电子版),报管委会执法局及规划分局备案。在管网完工后,需报送管网竣工图(含CAD电子版)到管委会执法局及规划分局备案
(7)项目建成后在进行联合验收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并提供项目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一套、电子文档资料一份);
(8)临城市道路项目必须提供建筑鸟瞰图及临街建筑单体效果图;
(9)竣工验收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监管。
七、消防审核承诺
(1)对申报消防备案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消防安全建筑类别、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等消防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监管。
(3)依照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上报消防机构备案。
八、防雷装置审核承诺
(1)建设建(构)筑物或防雷装置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防雷规范(最新版)设计;
(2)项目属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3)建设过程中完成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技术评价,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书》;
(4)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建筑物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测,并出具《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监管。
项目建成后,主动向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联合验收,并在验收前完成相关审批资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和指导,达不到承诺标准,愿意接受处罚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此影响工程项目验收及交付使用的,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