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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亿墅整木定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311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亿墅整木定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05

湖北亿墅整木定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亿墅整木定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旗鼓大道8号,拟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建设一条整木定制生产线,年产木门400樘、衣柜400个、木饰面板1000m2、护墙板500m2。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水帘用水及旋流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废水作危废处理,水性漆调漆用水以挥发形式完全损耗。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流,一并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在满足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的前提下,经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下料粉尘、机加工粉尘、砂光粉尘、打磨粉尘、擦色废气、底漆废气、面漆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及食堂油烟。下料粉尘、机加工粉尘及砂光粉尘经“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治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打磨粉尘、擦色废气、底漆废气及面漆废气经“密闭收集+水帘除尘+旋流喷淋+干式过滤+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要求。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闭收集,由管道并入涂装废气处理系统,经“旋流喷淋+干式过滤+催化燃烧”治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拼板废气、封边废气以及有组织废气中未收集到的部分。厂区内(门窗或通风口外1m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木材边角料、封边条边角料、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于一般固废堆存区存放,定期外售;水帘沉渣、废油漆桶、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包装桶、沾染擦色剂的废抹布、废过滤材料、湿式处理废水(水帘废水和旋流喷淋塔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556t/a、颗粒物0.073t/a。挥发性有机物需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在生产时均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