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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慧流体设备研发和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7461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1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智慧流体设备研发和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7

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智慧流体设备研发和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三期)西园六路与西园八路交叉口东北侧,拟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60套、闸门200个、冲洗门200个、平板闸200个。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包括缠绕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切割和打磨工序产生的机加工粉尘、组装和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食堂油烟。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机加工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除尘器除尘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安装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置食堂油烟,引至楼顶排气筒排放(DA003),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排放标准。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排放标准;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标准。厂房开窗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废边角料、收集粉尘、焊渣、废砂轮、废含油抹布经收集后于一般固废堆存区存放,定期外售或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5433t/a、颗粒物0.7353t/a,挥发性有机物需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在生产时均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