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8174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1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天府烤卤食品有限公司天府烤卤食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24
湖北天府烤卤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天府烤卤食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高新区书台街19号,拟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4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香酥鸭、粮食卤鹅、五香核桃肉、豆筋等约2100t。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和生产废水(包括工艺废水、设备车间清洗废水、锅炉排水及纯水制备废水、少量渗滤液)。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混合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包括生产油烟、燃气锅炉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生产油烟(包含油炸废气和卤制废气)通过高效油烟净化器(机械净化+静电沉积)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排放标准。燃气锅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恶臭经引风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烟气通过烟道引至食堂屋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中型”浓度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项目营运期设备噪声在经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东、南、西厂界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北厂界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废反渗透膜、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过滤网、卤渣、废油脂、废食用油及油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收集后于一般固废堆存区存放,定期外售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或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润滑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内垃圾筒(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每日清运处理。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3.5585t/a、氨氮:0.3559t/a、SO2:0.027t/a、NOX:0.054t/a,需先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