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2115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财金局
名 称: 关于转发《咸宁市促进政采贷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26
咸宁高新区各局(办):
高新区财金局现将《咸宁市促进政采贷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促进政采贷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咸宁高新区财金局
2025年8月26日
咸宁市促进政采贷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24]33号文件“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机制推广“2100”服务模式,提高政采贷服务质效,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打造全省政采贷高质量发展试点,按照省营商办《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政采贷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咸宁市政采贷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为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行长,副组长为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银行机构对线上政采贷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并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融资门槛进一步降低。对符合条件的政采贷申请,银行机构应做到应贷尽贷,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担保和抵押。
(三)办理过程更加便捷高效。对线上办理的政采贷业务,企业应能在线申请、自助签约、线上放款,实现“零跑腿”。对符合条件中标企业的首次线上贷款申请,银行机构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线上政采贷规模进一步提升。2025年,全市新发放线上政采贷业务笔数和金额较2024年实现稳步增长。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政采贷工作联动推进机制。建立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银行机构参与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推动“政府增信+数据增信”,确保全市政采贷高质量发展试点改革工作高效推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银行机构)
(二)全面实现政采贷业务线上化。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全市“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加强平台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对接,推动我市政采贷业务全面“线上化”,切实提升全市政采贷工作质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市财政局)
(三)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推出更多面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金融产品和优惠举措,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融资效率,加大对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落实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奖补机制,辖内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由上级机构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奖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市财政局、各银行机构)
(四)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支持力度。各采购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财政部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公告、账户变更核准、资金支付等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五)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风险控制。一是各银行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在贷款发放前,须与采购单位确认并约定唯一回款账户。放款后应及时做好账户动态跟踪与管理,严防因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导致的资金风险。二是各采购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从严管理政府采购付款账户,不随意变更付款账户,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信用政府的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银行机构)
(六)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宣传引导。加强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示、合同备案、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的积极性。(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银行机构)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统筹推进。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高效开展。
2.深化政银合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明确各方责任及业务流程。各银行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开展,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
3.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付款环节的监管力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利用虚假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质押后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更改付款账号等行为的企业,列入相关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将逾期记录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