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3402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禁鞭管理工作专班
名 称: 咸宁市禁鞭管理工作专班致市民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2-25
广大咸宁市民: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空气质量,还会对市民身体健康和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在禁鞭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顺应城市发展需求、回应群众热切期盼的民生实事,衷心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确定并公告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长期禁鞭。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咸宁市禁鞭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或拘留。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三)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文明需要共同守护,生态环境需要携手呵护。元旦、春节将至,为让大家度过一个安全、幸福、祥和的佳节,我们诚挚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遵守禁鞭规定,主动监督抵制违规燃放行为,共同守护咸宁美丽家园。
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咸宁市禁鞭管理工作专班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