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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置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43131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

名 称: 关于河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置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05

高新区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21年3月9日9时45分左右,河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咸宁高新区湖北宏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依据《河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违反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鄂建设规〔2017〕2号)、《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7〕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咸建发〔2018〕57号)、《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置情况如下:

1.湖北宏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已对企业法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后续的项目中强化依法依规意识,禁止该企业在咸宁高新区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业务;

2.河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退出咸宁高新区建筑业市场,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3.武汉博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禁止在咸宁高新区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业务;

4.高新温泉众安诚机械经营部:禁止在咸宁高新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保等相关业务;

5.魏关义:已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后续的项目中强化依法依规意识;严禁其本人企业、个人在咸宁高新区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业务;

6.张祺超:禁止本人以武汉博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在咸宁高新区开展任何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业务;

7.陆华伟:严禁其企业、个人在咸宁高新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保等相关业务;

8.余新华:注销安拆特种作业证书。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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