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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6517 文       号 : 咸高管发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名       称: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4日

各办(部、局、委)、市直派出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8月4日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重点产业谋划建设高质量研究院的指示精神,为提升园区主导产业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发展、壮大集群,决定支持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并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1.2021年1月1日起,在咸宁高新区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含入驻武汉咸宁离岸科创园项目),且工商、税务及主要工作人员、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咸宁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2.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支持政策

(一)给予运营经费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从认定当年起给予连续3年每年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从认定当年起给予连续3年每年2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后,从认定当年起给予连续3年每年5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人才培养、研发及产业化等方面。[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二)加快提档升级。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三)加快提升专业化公共服务能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专业化公共服务能力,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等技术服务。按照每年服务企业数量及成效,对购买的研发及检验检测设备,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不含税)给予补贴,单个研发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最多补贴3年。对园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存在的技术需求,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合同(合同须提前向高新区备案),高新区以购买新型研发机构专项服务的形式,按照委托研发项目实际费用的50%给予企业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四)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导(第一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个、50万元/个、30万元/个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制定且排前5名(含第5名)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个、20万元/个、10万元/个奖励。[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五)鼓励承担科技研发项目。对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新区按照项目实际到账资金额的50%进行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六)鼓励申报科技奖。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高新区给予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三等奖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高新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高新区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按照最高等级进行奖励。[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七)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型研发机构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来园区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1‰对研发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进行转化的,按照实际转化金额给予2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八)加大首台(套)设备补贴力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按照台(套)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台(套)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投保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九)加大人才引进。一是给予生活补贴。从2021年开始,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本科及以上专业技术型人才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给予连续3年每年10000元/人、8000元/人、5000元/人生活补贴。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被认定为“南鄂英才”的高层次人才,按A类、B类等级分别给予连续3年每月3000元/人、2000元/人生活补贴。二是给予住房补贴。优先协助申请高新区人才公寓,并给予连续3年的房租补贴,第一年免交,后两年减半。三是给予购房补贴。在咸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新建商品房,可协助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购房补贴。四是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上述人才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在高新区范围内优先协助安排学位。[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十)给予场地租赁补贴。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的办公及研发场地租赁费用进行补贴(不含水、电、气及物业费),且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十一)给予装修补贴。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按照办公及研发场地实际装修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十二)给予用地保障。依法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适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三、加大绩效评价

各新型研发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省、市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同时每年度向高新区报送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高新区联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对上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并按照省、市绩效考评等次给予1:1配套绩效奖励。

四、加强组织保障

咸宁高新区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服务工作专班,由高新区常务副主任担任组长,高新区党群部、科经局、财政局、招商局、政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部门同时安排一名同志为专班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科经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经营过程中的协调服务、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加大政策保障

高新区每年列支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据实兑现相关建设费用,超预算资金实行预算增补,确保资金足额保障。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本市或高新区其他政策出现重复,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

本措施由高新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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