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9925 文       号 : 咸高管发〔2024〕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科创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各办(部、局)、市直派出机构、园区各企业:
《咸宁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奖补实施细则》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8月13日
咸宁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奖补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制造强国高地的意见》(鄂发〔2023〕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19号)精神,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咸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奖补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咸宁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涉及奖补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咸宁高新区财政承担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条 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所在辖区内奖补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咸宁高新区财金局负责将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实施细则》据实拨付。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支持对象为符合咸宁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在咸宁高新区依法成立,且统计关系在咸宁高新区的企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
(五)其他不适宜申报奖补资金的情形。
第三章 支持政策和要求
第五条 在满足《实施细则》支持政策标准和支持对象要求,按时提交申报资料并通过最终审核的,给予奖励补助。
(一)鼓励申报“四上”企业
1.对于在咸宁高新区首次入规纳统,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工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按企业首次进规方式,给予每家小进规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每家新进规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规第二年和第三年如不发生退规且营业收入及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达50%及以上,再给予每家15万元的一次性稳规奖励,稳规奖励最多奖励2年,总计30万元。
2.对于在咸宁高新区首次入规纳统,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工业总产值达5000万元(含)的企业,按企业首次进规方式,给予每家小进规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每家新进规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规第二年和第三年如不发生退规且营业收入及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达20%及以上,再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稳规奖励,稳规奖励最多奖励2年,总计40万元。
3.对首次认定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4.对园区现有工业企业,本年度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设备投资额认定以企业提供的本年度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同个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市、区级技改补贴政策。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5.对提前向咸宁高新区科创局报备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获批省“科创新物种”企业的,按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四类,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以税务报表为准)。对满足以下五条中任意一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收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不低于5%、同时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幅50%以上的;营收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不低于4%、同时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幅40%以上的;营收在2亿元(含)至5亿元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不低于3%、同时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幅30%以上的;营收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不低于2%、同时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幅20%以上的;营收在1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不低于1%、同时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幅10%以上的。
8.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2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仅按最高级别享受奖励。
(四)鼓励企业管理升级
9.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实基层基础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按每家企业400元/月标准对具体统计人员予以补贴。
10.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首次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1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数字领航”企业的,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省级专业型、区域型、行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贯标2级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外贸企业发展
19.鼓励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支持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实现业绩快速增长,对出口实绩达到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含)至20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企业6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出口实绩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1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出口实绩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4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当年新开口的企业,出口实绩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6万元人民币的支持,且只当年享受一次。
企业上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0万美元(含)至200万美元(不含)的,本年度较上一年度增长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企业上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本年度较上一年度增长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企业开展进口业务,奖励政策参照出口政策执行。
20.鼓励企业境内外参展。对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的企业,在展位费、特装费、物流费等费用上按照实际发生额不超过60%对企业进行补贴。单次参展费用补贴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流程
奖补申领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即时拨付(纳入咸宁高新区财金局“免申即享”项目除外):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咸宁高新区科创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初审意见,咸宁高新区科创局通知相关企业进行申报资料完善。
第九条 咸宁高新区科创局复审后召集召开政策兑现专题会议,再报咸宁高新区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经咸宁高新区常务会议审批后,由咸宁高新区财金局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咸宁高新区科创局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为咸宁高新区配套奖励政策,高新区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级相关政策奖励外,同时享受高新区配套奖励政策,本《实施细则》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咸宁高新区发布的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不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不溯及既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具体政策条款由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