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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泓硕电子扬声器及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955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1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泓硕电子扬声器及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泓硕电子科技(咸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泓硕电子扬声器及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拟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项目扩建完成后新增塑料制品生产能力1100万个/年,新增扬声器生产能力1100万个/年。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新增设备及产线所需人员从现有劳动人员中调动,新增注塑机所需冷却水依托现有冷却水系统供给。本扩建项目不新增外排废水。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次扩建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注塑成型废气、结构件上胶废气、结构件干燥废气、电子件上胶废气、电子件干燥废气、焊接烟尘、盖章喷码废气、破碎粉尘及危废暂存间废气。注塑成型废气、结构件上胶废气、结构件干燥废气、电子件上胶废气、电子件干燥废气和焊接烟尘经收集,通过“干式过滤+催化燃烧”治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做好盖章喷码废气、破碎粉尘、危废暂存间废气等无组织废气管控,厂区内(门窗或通风口外1m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标准。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注塑)经破碎后回用,废包装材料、废导线及不合格产品(扬声器)经收集后于一般固废堆存区存放,定期外售;废包装容器、催化燃烧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3.258t/a、颗粒物0.045t/a,挥发性有机物需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在生产时均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