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250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1-23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高新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1+4+4”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工作要求,推动咸宁高新区产业向更高质量迈进,我单位起草了《咸宁高新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网址:http://gxq.xianning.gov.cn),进入首页“公众互动”栏目下的“调查征集”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xngxjscyyq@xiann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咸宁高新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咸宁高新区科创局(邮编:4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咸宁高新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咸宁高新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
专项实施办法(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遴选一批产业集群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结合咸宁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1+4+4’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工作要求,通过实施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咸宁高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专项设置
产业集群重大专项主要围绕已获批的智能机电、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两大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及大健康制造业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设立,涵盖高新区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园区主导产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列支产业集群重大项目专项支持资金,采用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支持两类项目:一是当期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固定资产、研发及信息化投入)的项目;二是科技含量高且市场前景较好的科创项目,可适度放宽投资额要求。对入选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通过公开评审、专家论证等程序,按照投资规模、就业带动、技术创新等可量化指标择优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向
(一)支持创新发展。支持产业集群内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及卡脖子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并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实施新材料研究、工艺优化、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等,提升产品品质或管理效能,实现企业产能大幅提升。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为产业集群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标准研制、工业互联网、算力服务、智慧物流、供应链等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提升产业集群发展能级。
(三)其他支持项目。支持为落实国家、省、市及区级重点任务而实施的有关项目,以及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的有关项目。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企业运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安全、环保、质量等严重事故。
3.鼓励项目在咸宁高新区实施并依法纳统纳税。对于确需在高新区以外区域实施的项目,通过协商机制明确税收归属规则,确保税收依法依规征收管理。
4.拟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发布的重大专项具体支持方向。
5.达到招商引资约定的各项条件。
(二)申报流程
1.发布申报通知。由招商局(招商公司)、各产业园办提出重大项目具体支持方向,科创局统筹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具体要求。
2.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设备清单、预期效果、经济社会效益、建设时序等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项目先行投入经费的,可往前1年追溯确认前期投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申报受理。由招商局(招商公司)、各产业园办负责受理有关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
五、项目遴选
招商局(招商公司)、各产业园办在受理申报项目并进行初审后,统一由科创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遴选,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产业带动性及投资经费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拟支持项目及具体支持比例,评分70(含)至80分的支持比例不超过10%,80(含)至90分的支持比例不超过20%,90(含)分以上的支持比例不超过30%,同时报高新区常务会审议确定。
六、资金下达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于部分重大项目,经提请咸宁高新区常务会审定通过后,可在项目申报当年预拨部分支持资金。经审定的项目,由招商局(招商公司)、各产业园办负责项目全流程的实施监管,并联动财金局开展资金兑现工作。有关补贴资金经高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财金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七、项目监管
(一)资金使用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并专款用于项目建设、科技研发、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管理
1.项目评估。项目管理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4月、10月份向招商局(招商公司)、各产业园办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招商局(招商公司)、各产业园办联合财金局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有关指标完成情况,确定资金拨付金额。如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任务目标均完成,则由财金局全额拨付支持资金;如各项任务完成值介于80%~100%之间,则按照任务完成比例(取最低项)拨付资金支持;如任意一项任务完成值低于80%,则取消该资金支持,但如项目期内的后续某年度完成截至该年度累计任务目标总和的,则补充拨付此前年度未支持资金。
2.项目变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在满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内容圆满实现的前提下,可对如下事项申请变更:
(1)项目投资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如企业合并、分立(需明确继承项目实施责任的主体)、企业名称变更或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但项目建设地仍需在咸宁高新区范围内);
(3)项目当年投资减少10%以内且总投资规模保持不变的的;
(4)项目建设周期延长6个月以内的;
项目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申报受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申报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出具受理意见。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事项,由申报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批复意见;对未列入常规变更事项范围的申请,申报受理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咸宁高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3.项目终止
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实施所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行为的,咸宁高新区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项目终止后,咸宁高新区将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项目建设实质性进展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支持资金处理意见。支持资金处理意见一般分为:
(1)已拨付的支持资金无需退回,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2)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的支持资金,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结余的支持资金;
(3)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的支持资金,按原渠道全部追回。
八、其他
1.除另有规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咸宁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信息化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咸宁高新区专项项目中多次、多头申报。
2.免责与容错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重大创新项目,原则上认可相关实施机制与程序,合理容忍正常的项目运行风险及可能造成的资金损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机构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容错。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到期前,根据咸宁高新区工作部署及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由科创局、财金局联合招商局(招商公司)、产业园办、营建局等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4.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咸宁高新区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咸宁高新区有关规定为准,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咸宁高新最新规定及时调整。
咸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