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8042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1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楚之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植物基等饮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19
湖北楚之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植物基等饮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国家高新开发区绿色双创产业园17栋1楼(租赁厂房),拟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25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豆奶1500吨,燕麦奶1500吨,酸奶饮料2000吨,风味饮料7000吨。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CIP清洗废水、包装容器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二)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包括污水处理站恶臭、投料粉尘、喷码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对主要产生臭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密闭,以减少恶臭气体的影响。营运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H2S、NH3、恶臭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附录B排放标准,颗粒物厂界处执行《大气污和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厂房开窗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沉淀污泥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溶性杂质收集后交由附近农户当肥料;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经收集后于一般固废间存放,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硝酸、氢氧化钠包装桶、废油墨瓶、实验室检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7198t/a、氨氮0.07198t/a,需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0029t/a、颗粒物0.41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