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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布式能源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2653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布式能源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20

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布式能源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龟山路248号,拟投资12930.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3万。已建1套1×35t/h辅助生物质锅炉,新建1套1×35t/h燃气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为主,生物质锅炉为辅,预计年供热30.66万吨。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区三级沉淀池处理后随生活污水一起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后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废气主要为燃气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生物质仓库粉尘。燃气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SCR烟气脱硝+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45m排气筒排放(DA002)。燃气蒸汽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排放限值(基准含氧量取3.5%):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mg/m3、50mg/m3、2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标准排放限值(折算基准含氧量取9%):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mg/m3、40mg/m3、150mg/m3,林格曼黑度≤1级。根据《湖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结合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本项目燃气蒸汽锅炉燃烧废气和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中超低排放限值执行,即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并将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厂界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生物质炉渣、收集粉尘、废尿素包装袋、废除尘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物资公司回收处理。废氢氧化钙包装袋、废脱销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和沉淀污泥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889t/a、氨氮0.1889t/a,二氧化硫3.019t/a、氮氧化物10.606t/a。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鉴证书》可知,厂区已购买总量为SO2:3.43t/a,

NOX:78.2t/a,现有废气总量满足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新增总量。化学需氧量1.889t/a、氨氮0.1889t/a,需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1.6808‬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