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5051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0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食品医药化工非标压力容器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2
湖北灵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食品医药化工非标压力容器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意见以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会商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期西园九路和西园七路交叉口,拟投资2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将现有的2条食品医药化工非标压力容器生产线进行自动化改造,改造后新增非标压力容器1000套/年。
二、该项目在符合《湖北省咸宁市横沟桥镇“光谷南”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修编)》(高新区三期)及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书审查意见、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好项目区排水系统。项目新增生产废水主要为检漏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和钝化工序冲洗废水。检漏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碱液喷淋塔废水和钝化工序冲洗废水收集后由低温蒸发系统处理,处理后产生的冷凝水回用、浓缩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抛丸废气、焊接烟气和钝化工序产生的酸雾。抛丸工序产生的抛丸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焊接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钝化工序酸雾由引风机收集,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抛丸废气、焊接烟气和钝化工序产生的酸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 2 的排放限值执行。
(三)项目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及其配套风机等机械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合理布置、车间隔声、加强维修养护、减震垫等措施进行削减。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废边角料及包装废料外售给相关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焊渣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废钝化膏桶、废水浓缩液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指标为:NOx:0.041t/a,颗粒物:0.0494t/a。NOx总量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 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