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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20548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2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15

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龟山路与旗鼓大道交界),拟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可达到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和污水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包括焊接废气、打磨废气、自动喷塑废气、手动喷塑废气、自动喷塑烘干废气与水份烘干废气、手动喷塑烘干废气和食堂油烟。焊接废气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通过打磨房沉淀后无组织排放;自动喷塑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收经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手动喷塑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收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自动喷塑烘干废气与水份烘干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手动喷塑烘干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引至屋顶排放(DA005)。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干燥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厂区内(厂房外)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浓度限值要求。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项目营运期设备噪声在经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西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东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废边角料、金属屑、焊渣、打磨粉尘、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至固废暂存间后统一外售;塑粉回用于喷塑工艺。挂具清理产生的塑粉渣、废脱脂剂桶和陶化剂桶、槽渣、废活性炭、废弃含油抹布和手套、污泥、废切削液、陶化废液、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厂内垃圾筒(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58t/a、氨氮:0.016t/a、SO2:0.082t/a、NOX:0.383t/a,需先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19t/a、颗粒物0.705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