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21830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2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咸宁爱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四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3
咸宁爱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爱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四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书台街16号,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可达到年产手术衣150万件、医用外科口罩6亿只、医用防护口罩180万只、医用防护服300万件和熔喷布720吨的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及清洗废水。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入化粪池内与办公生活废水一并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与清洗废水汇流,综合废水执行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为熔喷废气、灭菌废气、解析废气、食堂油烟、熔接废气、压胶废气及清洁废气。熔喷废气经“负压收集+滤网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灭菌废气和解析废气经“密闭收集+水吸收+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浓度标准。厂区内(门窗或通风口外1m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厂界执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标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项目营运期设备噪声在经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北侧及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厂界南侧及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厂界外北侧20m处的小泉新村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废包装材料、废过滤网、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的飞丝及废过滤材料集中收集至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公司;吸收废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包装容器及实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内垃圾筒(箱)收集、厨余垃圾在厂区内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659t/a、氨氮0.0659t/a、挥发性有机物2.049t/a,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