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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智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21832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2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智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3

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智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高新区横沟大道与小榄二路交汇处现有厂房内,拟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可扩产爬架6800吨/年。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收集和处理。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经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执行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为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安装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焊接烟尘。抛丸粉尘经抛丸机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喷塑粉尘经“旋风除尘+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标准。厂区内(门窗或通风口外1m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厂界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项目营运期设备噪声在经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四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钢砂和焊渣收集后定期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喷塑收集系统收集的颗粒物回用于生产,废旧混凝土交由制砖公司回收处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内垃圾筒(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12t/、氮氧化物0.0561t/a、挥发性有机物0.00315t/a、颗粒物2.3251t/a,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需通过排污权机构交易获得。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