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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布式能源站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30466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2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布式能源站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19

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布式能源站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龟山路248号,拟投资8539.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5万。将原有的1套35t/h辅助生物质锅炉改建为一台采用半气化燃烧技术的35蒸吨/h生物质锅炉。改建后规模为1台35蒸吨/h燃气蒸汽锅炉(主用)+1台35蒸吨/h生物质锅炉(备用),调整后供热规模为35蒸吨/h。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收集和处理。本项目营运期不增加生活污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锅炉排水、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水)和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然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污水执行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为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生物质仓库堆放粉尘。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标准排放限值(折算基准含氧量取9%):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mg/m3、40mg/m3、150mg/m3,林格曼黑度≤1级。根据《湖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结合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本项目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中超低排放限值执行,即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并将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厂界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项目营运期设备噪声在经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东、南和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厂界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生物质炉渣、收集粉尘、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尿素包装袋、废除尘布袋、沉淀污泥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沉淀污泥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其余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物资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包括废氢氧化钙包装袋、废脱硝催化剂,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改建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795t/a、氮氧化物1.3461t/a、颗粒物0.00741t/a;改建完成后全厂排放量:二氧化硫1.9585t/a、氮氧化物6.0911t/a、颗粒物1.6344t/a。你单位于 2019年9月在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竞价方式购得3.43吨二氧化硫、78.2吨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本次改扩建项目建成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未超出现有项目交易总量指标控制范围,无需再购买总量。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