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34725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2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年产10万套工业散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1
湖北迪奥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0万套工业散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三期西园六路与西园九路交叉处西北侧区域,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项目扩建后,可达到年产10万套工业散热器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主要来风扇外壳自清洗工艺产生的脱脂废水、陶化废水和抛丸冲洗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后和污水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后一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次扩建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焊接废气、激光切割废气、清洗废气、打磨废气、喷塑废气、喷塑烘干废气、喷漆废气、面包房烘干废气、水份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抛丸废气、食堂油烟。焊接废气、激光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清洗废气经超声波清洗剂中冷凝回收及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经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烘干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废气、喷漆烘干废气共用一套废气处理装置,经负压收集+过滤棉过滤+2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水分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 高排气筒(DA005)排放;抛丸废气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营运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干燥炉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标准;厂区内(厂房外)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厂界外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最高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浓度标准。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废边角料、清洗废渣(铝渣)、焊渣、打磨粉尘、废包装材料、金属屑、废钢丸和废滤芯经收集后于一般固废堆存区存放,定期外售;挂具清理产生的漆渣、废脱脂剂桶、废陶化剂桶、废切削液桶、槽渣、清洗废液、废过滤棉、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弃含油抹布和手套、污水站污泥、污水站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机油、陶化废液和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内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563t/a、二氧化硫0.098t/a、氮氧化物0.458t/a、化学需氧量0.0688t/a、氨氮0.0069t/a需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