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5089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5〕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浩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饲料添加剂(四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11
湖北浩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饲料添加剂(四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龟山路46号,拟投资4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项目扩建后,可达年产饲料添加剂三丁酸甘油酯2500t、食品添加剂三丁酸甘油酯238t、饲料添加剂丁酸甘油酯3086t、饲料添加剂丙酸甘油酯280t、饲料添加剂戊酸甘油酯200t、饲料添加剂辛酸甘油酯150t、饲料添加剂丁酸钠20t的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酯化反应生成水、分析化验废水、蒸汽冷凝水、车间清洁废水、有机废气喷淋系统废水、纯水系统浓水等。生活污水、分析化验废水、车间清洁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酯化反应生成水经中和、蒸馏浓缩,浓缩液通过喷雾干燥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丁酸钠、冷凝水回用于冷却循环水池;有机废气喷淋废水通过喷雾干燥用来生产饲料添加剂丁酸钠;蒸汽冷凝水、纯水系统浓水直接回用于冷却循环水池。
(二)加强项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包括酯化反应、蒸馏、精馏、有机物料储罐呼吸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质混合等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项目酯化反应、蒸馏、精馏有机废气经冷凝回收后的未凝废气、储罐呼吸废气进入“碱液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6)排放;食品添加剂三丁酸甘油酯(粉剂)生产线产尘部位设置集气罩,含尘废气经单机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至设置10万级净化的车间;饲料添加剂三丁酸甘油酯(粉剂)生产线产尘部位设置集气罩,含尘废气经单机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至车间;饲料添加剂丁酸甘油酯(粉剂)、饲料添加剂丙酸甘油酯(粉剂)生产依托现有饲料添加剂与预混料生产线生产,含尘废气通过现有脉冲滤筒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它行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或处置。
除尘系统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制氮机组废分子筛、循环冷却塔废填料、纯水系统废滤材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相应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化验废液、废紫外灯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36t/a,需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