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6830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5〕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贝美特科技有限公司铝型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03
湖北发铝铝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贝美特科技有限公司铝型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高新区二期107国道与蕲嘉高速交叉处,拟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2万,项目新建后,可达年产喷涂铝型材13000t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清洗废水、水槽清洗废水、固化废气冷却废水、碱洗废水、碱洗后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吊钩清洗废水、液氨罐冷却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本项目拟采用“隔油+调节+混凝沉淀+中和+氧化砂滤+斜管二沉池”工艺处理生产废水,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涂废气、固化废气、酸性废气(脱脂废气和钝化废气)。各炉窑的燃烧装置处安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喷涂废气经“旋风+袋式”除尘装置处理通过18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固化废气经“喷淋塔+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酸性废气经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天然气燃烧废气产生的烟尘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标准限值,产生的SO2、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喷涂废气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固化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限值;氮化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边角料(铝硝)废模具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槽渣、化学品包装物(脱脂剂、钝化剂、片碱包装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油脂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沉渣一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 化学需氧量0.22t/a、 氨氮0.022t/a、颗粒物、1.19t/a、挥发性有机物0.29t/a、二氧化硫0.42t/a、氮氧化物0.984t/a。COD、NH3-N、SO2、NOX总量指标需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申请来源,并由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获得。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