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生态环境 > 关于湖北茂源汽车涂装有限公司车辆及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湖北茂源汽车涂装有限公司车辆及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7169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5〕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茂源汽车涂装有限公司车辆及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04

湖北茂源汽车涂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茂源汽车涂装有限公司车辆及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同心回归创业园内,拟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项目新建后,可年涂装大型车30台、小型车300台、零部件6万件。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刮腻子有机废气、打磨粉尘、调漆废气、喷涂废气(大型车喷涂废气、小型车喷涂废气、零部件喷涂废气)、除尘粉尘、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刮腻子有机废气、打磨废气和除尘粉尘一同通过打磨房的抽风系统进入布袋除尘器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调漆废气、喷涂废气(大型车喷涂废气、小型车喷涂废气、零部件喷涂废气)和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经“水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系物和二甲苯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1、表3中相应限值。厂房门窗或通风口无组织废气中的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不合格品、废过滤器和除尘器粉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不合格品交客户回收;废过滤器和除尘器粉尘交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废油漆桶、漆渣、水旋塔废水、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清洗废液和废矿物油类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 挥发性有机物1.660t/a、颗粒物0.173t/a,需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申请来源。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