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31555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5〕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福人金身药业有限公司福人医药工业园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1-28
湖北福人金身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福人医药工业园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安东路69号,拟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本项目建成后新增产量为年产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2500万盒、中药液体制剂500万盒;全厂产量为年产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7500万盒、中药液体制剂1580万盒、固体制剂颗粒剂334万盒、胶囊剂1041.5万盒。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高浓度生产废水、低浓度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检验废水、工服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锅炉废水(不含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和蒸汽冷凝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然后进入化粪池与生活污水一同预处理;高浓度生产废水经IC塔处理,再与低浓度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检验废水、工服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锅炉废水(不含蒸汽冷凝水)等其他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蒸汽冷凝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横沟河。LA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pH、COD、BOD5、SS、TP、TN、色度总有机碳、急性毒性、动植物油等其他污染物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和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加强项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吹瓶废气、煎煮废气、浓缩废气、乙醇不凝气、锅炉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油烟废气、IC塔沼气和储罐呼吸废气。吹瓶废气、煎煮废气、浓缩废气、乙醇不凝气和储罐呼吸废气为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排放标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合格原料、过滤滤渣、废过滤材料、煎煮药渣和废反渗透膜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交由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不合格品、检验废液和废矿物油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561t/a,氨氮0.256t/a,挥发性有机物7.6055t/a。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挥发性有机物需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还需通过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放权。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