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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士达医疗(咸宁)有限公司高端智能制造自动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31558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5〕1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金士达医疗(咸宁)有限公司高端智能制造自动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1-28

金士达医疗(咸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高端智能制造自动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期)永安东路79号,拟投资2.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元,本项目建成后年产无菌敷贴(A型:无纺布敷贴、B型:聚氨酯敷贴)50万袋、聚氨酯泡沫敷料20万袋、藻酸盐敷料10万袋、无菌创口贴500万袋、PBT绷带100万袋、医用胶带500万袋、灭菌包装腹部垫产品1.7亿片和水刺无纺布7500吨。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废水、水刺废水、软水制备浓水、精密过滤器反冲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无菌车间空调冷凝水、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地面冲洗废水、水刺废水、软水制备浓水、精密过滤器反冲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无菌车间空调冷凝水等生产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二)加强项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封口废气、加弹蒸汽以及污水处理站的恶臭。污水处理站恶臭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粉尘、封口废气、加弹蒸汽经车间空调系统过滤后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纤维粉尘、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软水制备废树脂、空调废滤材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外售;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8.01t/a,氨氮0.801t/a,挥发性有机物0.01t/a。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挥发性有机物需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还需通过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放权。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