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6-1868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创优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电子产品的塑料零部件加工及组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7-28
湖北创优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智能电子产品的塑料零部件加工及组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村咸安大道752号2栋2号房,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电子产品塑料零部件约400吨。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设备冷却水和生活废水。冷却水经循环后定期清排回用于厂区绿化浇灌。厂区生活废水排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最后汇入淦河。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是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恶臭气体。注塑废气收集后一同由主管道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注塑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制;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中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污染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营期东北侧、东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北侧、西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废品回收商;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贮存过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等要求,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034t/a、挥发性有机物0.562t/a,挥发性有机物需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