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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效生物饲料科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1869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效生物饲料科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7-28

湖北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高效生物饲料科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国家高新开发区三期西园五路和西园十路交叉处西北侧,拟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配合饲料30万吨。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锅炉废水、洗消废水。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洗消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与锅炉废水一并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总排口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横沟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工艺粉尘(玉米筒仓卸料粉尘、玉米筒仓清理粉尘、粕类筒仓卸料粉尘、粕类清理粉尘、粉料、粒料投料清理粉尘、脱皮粉尘、粉碎粉尘1、粉碎粉尘2、小料粉尘、制粒工段粉尘、膨化工段粉尘、舒化工段粉尘、单点粉尘、成品散装打包粉尘)、异味、锅炉燃烧废气、食堂油烟。项目工艺粉尘经脉冲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经15m/4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14),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锅炉燃烧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DA015),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DA016),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小型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营期西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东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机油及油桶、废消毒剂包装桶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清理杂质、磁选杂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编织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或物资回收单位利用;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收集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贮存过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等要求,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22t/a、氨氮0.032t/a、二氧化硫0.32t/a、氮氧化物2.539t/a、颗粒物17.459t/a。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需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颗粒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