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1180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6〕1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省鑫晟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鑫晟兴绿色铝型材智造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8-10
湖北省鑫晟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鑫晟兴绿色铝型材智造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武咸快速路与横二路交叉口东北侧,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万元。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6000吨铝型材。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脱脂废水和水洗废水。脱脂废水和水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罐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定期清空槽液作为危废处理。生活污水经合杨科技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横沟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喷粉废气、烘干及固化废气。项目喷粉废气经1套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固化+热风炉燃烧产生的干燥废气和热风炉燃烧废气经1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污水罐废液、槽渣及污泥、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边角料、铝屑、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然后外售废铝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利用;废滤芯、回收粉尘及废树脂粉、废焊丝盘、废焊丝外包装纸箱、废塑粉内衬塑料袋、废塑粉外包装纸箱和废砂纸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委外处置或外售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贮存过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等要求,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95t/a、颗粒物1.197t/a、氮氧化物0.215t/a、二氧化硫0.046t/a。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需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相关要求。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