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5080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6〕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湖北敏芯微高科技有限公司半导体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9-17
湖北敏芯微高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半导体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小泉村永安东路11号,拟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5万元。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封测集成电路132亿只、SOT-23封装36亿只、SOP封装6亿只、DFN封装90亿只。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包括磨片、划片废水、制纯水浓水、废气喷淋废水,进入厂区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最后汇入淦河。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中较严格值。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上芯固化、塑封及固化、塑封模具清模、焊接等工序废气,上芯固化、塑封及固化、塑封模具清模废气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标准。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有机废气处理产生
的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废UV灯管、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导电胶及胶管、喷淋废水沉积物、废滤芯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晶圆片、废胶带、废蓝膜、废陶瓷劈刀、废压膜胶、引线框架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纯水设备废RO膜、塑封模具清模产生的废树脂、纯水设备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分子筛收集后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然后交物资回收企业综合利用或者厂家回收,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贮存过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等要求,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458t/a、颗粒物0.0003t/a、化学需氧量1.3t/a、氨氮0.13t/a。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需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相关要求。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