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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微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微孔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8368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6〕1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关于武汉微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微孔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10-22

武汉微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微孔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双创路南侧,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项目完成后,预计年产改性塑料颗粒3000吨。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中较严值。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包括投料粉尘、密炼废气、挤出造粒废气、粉料装卸及存放粉尘。其中: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密炼废气、挤出造粒废气经密闭排气口及集气罩收集后一并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料装卸、存放粉尘在原料仓库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定期清扫原料仓库。

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同时执行《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鄂环办〔2026〕25号)中塑料制品行业绩效分级B级企业标准。

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按《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鄂环办〔2026〕25号)塑料制品行业绩效 B 级企业指标要求。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除尘器收集粉尘、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单位,循环冷却池沉渣、废布袋收集后委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纯水制备装置废过滤材料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333t/a、颗粒物0.409‬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需向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来源。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相关要求。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