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3050 文       号 : 咸高办函〔2021〕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综合办
名       称: 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办(部、局)、高投集团、横沟桥镇、市直派出机构:
现将《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咸宁高新区综合办
2021年7月11日
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推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办牵头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检查、通报等。
第三条 党群部负责政务公开网站平台(高新区门户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和运维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常态化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相关栏目的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报送必须严格把握真实性和时效性,所有拟公开信息须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常态化工作每3个工作日公开一次,临时性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开。
第六条 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需对拟公开的内容严格把关,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涉密不公开”,注重公开内容的质量。
第七条 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制度。综合办每月对门户网站中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检查,每季对各部门政务公开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质量不高等原因,导致高新区被中央、省、市通报批评的,将严肃追究各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政务公开工作排名靠后、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由高新区综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