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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3050 文       号 : 咸高办函〔2021〕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综合办

名       称: 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办(部、局)、高投集团、横沟桥镇、市直派出机构:

现将《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咸宁高新区综合办

2021年7月11日


咸宁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推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办牵头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检查、通报等。

第三条  党群部负责政务公开网站平台(高新区门户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和运维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常态化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相关栏目的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报送必须严格把握真实性和时效性,所有拟公开信息须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常态化工作每3个工作日公开一次,临时性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开。

第六条  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需对拟公开的内容严格把关,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涉密不公开”,注重公开内容的质量。

第七条  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制度。综合办每月对门户网站中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检查,每季对各部门政务公开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质量不高等原因,导致高新区被中央、省、市通报批评的,将严肃追究各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政务公开工作排名靠后、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由高新区综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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