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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购买保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10004 文       号 : 咸高综发〔2026〕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科创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购买保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各局(办、部、中心)、产发公司、园区各企业:

《关于鼓励企业购买保险的若干措施》已经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高新区综合局

2026年4月1日


关于鼓励企业购买保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提升我区工业企业抵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能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和持续创新动能,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所支持对象为在咸宁高新区范围内依法经营、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企业须在高新区内拥有或租赁使用生产、研发、办公等经营性场所并正常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且实际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纳入该措施支持范围: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

5.其他不适宜申报奖补资金的情形。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补贴险种范围

1.财产保险:主要指企业为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购买的,保障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水、雷击等)、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保险产品(含附加营业中断险)。

2.知识产权保险:主要指企业为保障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权益而购买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承保因非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发的法律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承保企业主动维权,应对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所发生的调查、诉讼等法律费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承保因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上述规定范围内保险的保费支出,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保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补贴申请通过公开申报、统一评审的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平等参与。

三、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产业园办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单)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3.保费支付凭证(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二)部门审核:各产业园办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科创局复审后会同财金局按程序组织拨付。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本政策所需补贴资金由高新区财金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暂定50万元/年。

(二)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高新区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保险公司应合规经营,为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如发现保险公司存在协同骗补等违规行为,将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处理,并取消其保单参与本政策补贴的资格。

五、附则

(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本措施有效期为2年,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湖北省或咸宁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且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措施具体条款由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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